原標題:重磅監管新規發布!涉及這類金融機構→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徐貝貝
近年來,金融機構資產風險特征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收購范圍,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制定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不良資產業務指的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進行收購、管理和處置的行為,包括:一是收購處置業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收購不良資產,并以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價值變現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二是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范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業務,有利于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注不良資產主業,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調節功能。
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范圍拓寬
《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范圍,被業內認為是此次最值得關注的亮點之一。
根據《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收購金融機構持有的以下資產:風險分類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資產;雖未分類為次級、可疑、損失類,但符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定義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
“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有助于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可開展圍繞主業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
當前,我國不良資產市場對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具有比較競爭優勢。
鑒于這一情況,《辦法》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開展以下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咨詢顧問;受托處置不良資產;托管高風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組成員;擔任公司信用類債券受托管理人。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充分發揮不良資產處置經驗、數據和人力資源優勢,提供金融風險化解、中小金融機構改革重組、企業破產重整等專業咨詢服務。
前述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產主業的咨詢顧問、受托處置等輕資產、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
提高專業收購處置能力
《辦法》細化了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范,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高專業收購處置能力,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
關于盡職調查,《辦法》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對擬收購的不良資產進行獨立、客觀、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資產權屬真實有效且符合本辦法可收購資產范圍的要求,形成真實、全面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的結論。盡職調查應嚴格落實“雙人原則”,并視情況聘請法律、評估、審計等中介機構協助開展工作,但不得將可行性研究、抵質押物現場核查等盡職調查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
關于處置定價,《辦法》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以盡職調查和評估估值為基礎,綜合考慮可實現性和實現的成本及時間等因素,對擬處置資產進行定價,并明確處置最低價格。其中,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首次處置定價不得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首次處置定價不得低于評估結果的80%。
另外,《辦法》還強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范道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