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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證券收監管函!

西南證券收監管函!

東方寧蒙 2024-12-30 滾動科技 57 次瀏覽 0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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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梧桐樹下V

  12月2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對西南證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書面警示的監管函,對申報創業板IPO的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西南證券2名保代、立信所2名會計師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已終止。2家機構分別是發行人IPO的保薦機構、審計機構。

  據監管函描述,西南證券在擔任項目保薦人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未對發行人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相關事項予以充分核查;

  2、未對發行人收入確認等事項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內部控制的規范性予以充分核查;

  3、未對發行人關聯方資金拆借予以充分核查;

  4、對發行人現金分紅合理性、資金流水的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關于對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在擔任項目保薦人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對發行人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相關事項予以充分核查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將生產相關的生產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門部分員工的薪酬計入研發費用,導致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核算不準確。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稱其“不存在將正常生產成本支出與研發支出混同的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發行人對多路閥產品的實際單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單(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釋說明的客觀證據不足。保薦人未對上述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二、未對發行人收入確認等事項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內部控制的規范性予以充分核查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取得與商品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客戶供應鏈門戶系統確認信息、簽字或蓋章的驗收單據等資料時確認收入”。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部分客戶收入確認時間與驗收單日期不一致;同時對部分客戶采用“T+N”方式進行收入確認,根據發貨時點和運輸時間以及客戶通常的驗收時間預估客戶完成驗收的時點,并據此確認收入,招股說明書中相關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外,在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方面,發行人還存在部分收入細節測試樣本中未見內部訂單、簽字、蓋章以及日期等不規范情形。保薦人未對上述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對收入確認內部控制不規范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三、未對發行人關聯方資金拆借予以充分核查

  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向關聯方大額拆出資金的情形,關聯方將自發行人處拆借得到的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讓款及償還銀行貸款,關聯方償還拆借資金及利息的具體來源之一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錢云冰控制的企業大連遠洲東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濤房地產)的預售房款。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保薦人對發行人關聯方償還拆借資金的資金來源核查不到位。東濤房地產向發行人控股股東東昌工業(臨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昌工業)以及大連東濤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濤投資)合計轉賬 2290 萬元,均用于償還拆借資金。保薦人未對東濤房地產上述資金來源予以充分核查。

  二是保薦人對發行人關聯方拆借資金用途的核查不到位。2020年6月,東昌工業收到發行人全資子公司浙江高宇液壓機電有限公司拆出資金1000萬元后將上述款項轉入東濤投資。東濤投資將該筆資金同東昌工業轉來的其他資金合計4590萬元轉給東濤房地產,東濤房地產收到資金后向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轉賬 5000 萬元。上述情況與問詢回復中披露的東昌工業向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拆借的資金“用于東濤房地產向瓦房店市財政局支付土地出讓款,以及用于東昌工業向遠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購買東濤房地產股權的轉讓款”的核查意見不一致,保薦人未對上述不一致情況予以關注并采取進一步核查措施。

  四、對發行人現金分紅合理性、資金流水的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報告期內,發行人共進行三次現金分紅。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紅款后,隨后即轉賬給親友,保薦人稱相關轉賬主要為歸還借款,但未獲取相關借款憑證、還款流水記錄或者購房憑證等核查證據或者僅以當事人歸還借款為由而未進一步核查初始借款的資金流向。二是東昌工業以及發行人兩名法人股東收到的分紅款通過自然人朱某賬戶歸集后,轉給自然人鄭某。保薦人稱因鄭某已歸還前述資金,未核查相關借款的資金流向。三是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錢云冰與自然人張某、田某存在大額資金往來。保薦人稱已取得相關股權轉讓協議和借款協議等資料,但在保薦工作底稿中并未見對應核查底稿。同時,錢云冰存在通過微信大額轉出資金的情況,保薦人雖已獲取錢云冰微信轉賬記錄,但該微信轉賬記錄不完整。四是保薦人執行資金流水的核查程序中存在遺漏函證銀行賬戶、未對發函收件地址及回函發件地址執行充分核查程序等問題。保薦人未嚴格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 5 號》相關要求核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的資金流水,未對上述異常情形采取進一步的核查措施,實際執行的核查工作與披露的核查工作不符。

  西南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以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依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本所決定:

  對西南證券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西南證券應當引以為戒,采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并自收到本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西南證券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年12月27日

  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監管函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6月20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

  立信所)為項目申報會計師。經查明,立信所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對發行人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相關事項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將生產相關的生產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門部分員工的薪酬計入研發費用,導致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核算不準確。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稱其“不存在將正常生產成本支出與研發支出混同的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發行人對多路閥產品的實際單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單(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釋說明的客觀證據不足。立信所未對上述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二、未對發行人收入確認等事項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內部控制的規范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取得與商品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客戶供應鏈門戶系統確認信息、簽字或蓋章的驗收單據等資料時確認收入”。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部分客戶收入確認時間與驗收單日期不一致;同時對部分客戶采用“T+N”方式進行收入確認,根據發貨時點和運輸時間以及客戶通常的驗收時間預估客戶完成驗收的時點,并據此確認收入,招股說明書中相關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外,在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方面,發行人還存在部分收入細節測試樣本中未見內部訂單、簽字、蓋章以及日期等不規范情形。立信所未對上述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對收入確認內部控制不規范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三、未對發行人現金分紅、資金流水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報告期內,發行人共進行三次現金分紅。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紅款后,隨后即轉賬給親友。二是發行人控股股東東昌工業(臨海)有限公司以及發行人兩名法人股東收到的分紅款通過自然人朱某賬戶歸集后,轉給自然人鄭某。三是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錢云冰與自然人張某、田某存在大額資金往來。同時,錢云冰存在通過微信大額轉出資金的情況。立信所未嚴格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 5 號》相關要求核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的資金流水,未對上述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立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立信所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立信所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范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

  2024 年 12 月 27 日

  關于對保薦代表人孔輝煥、郭蒙蒙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孔輝煥,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保薦代表人;

  郭蒙蒙,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保薦代表人。

  一、違規事實

  2023 年 6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孔輝煥、郭蒙蒙為項目保薦代表人。經查明,孔輝煥、郭蒙蒙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對發行人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相關事項予以充分核查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將生產相關的生產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門部分員工的薪酬計入研發費用,導致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核算不準確。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稱其“不存在將正常生產成本支出與研發支出混同的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發行人對多路閥產品的實際單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單(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釋說明的客觀證據不足。保薦代表人未對上述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二)未對發行人收入確認等事項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內部控制的規范性予以充分核查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取得與商品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客戶供應鏈門戶系統確認信息、簽字或蓋章的驗收單據等資料時確認收入”。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部分客戶收入確認時間與驗收單日期不一致;同時對部分客戶采用“T+N”方式進行收入確認,根據發貨時點和運輸時間以及客戶通常的驗收時間預估客戶完成驗收的時點,并據此確認收入,招股說明書中相關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外,在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方面,發行人還存在部分收入細節測試樣本中未見內部訂單、簽字、蓋章以及日期等不規范情形。保薦代表人未對上述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對收入確認內部控制不規范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三)未對發行人關聯方資金拆借予以充分核查

  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向關聯方大額拆出資金的情形,關聯方將自發行人處拆借得到的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讓款及償還銀行貸款,關聯方償還拆借資金及利息的具體來源之一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錢云冰控制的企業大連遠洲東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濤房地產)的預售房款。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關聯方償還拆借資金的資金來源核查不到位。東濤房地產向發行人控股股東東昌工業(臨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昌工業)以及大連東濤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濤投資)合計轉賬 2290 萬元,均用于償還拆借資金。保薦代表人未對東濤房地產上述資金來源予以充分核查。

  二是保薦代表人對發行人關聯方拆借資金用途的核查不到位。2020 年 6 月,東昌工業收到發行人全資子公司浙江高宇液壓機電有限公司拆出資金 1000 萬元后將上述款項轉入東濤投資。東濤投資將該筆資金同東昌工業轉來的其他資金合計 4590 萬元轉給東濤房地產,東濤房地產收到資金后同日向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轉賬 5000 萬元。上述情況與問詢回復中披露的東昌工業向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拆借的資金“用于東濤房地產向瓦房店市財政局支付土地出讓款,以及用于東昌工業向遠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購買東濤房地產股權的轉讓款”的核查意見不一致,保薦代表人未對上述不一致情況予以關注并采取進一步核查措施。

  (四)對發行人現金分紅合理性、資金流水的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報告期內,發行人共進行三次現金分紅。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紅款后,隨后即轉賬給親友,保薦代表人稱相關轉賬主要為歸還借款,但未獲取相關借款憑證、還款流水記錄或者購房憑證等核查證據或者僅以當事人歸還借款為由而未進一步核查初始借款的資金流向。二是東昌工業以及發行人兩名法人股東收到的分紅款通過自然人朱某賬戶歸集后,轉給自然人鄭某。保薦代表人稱因鄭某已歸還前述資金,未核查相關借款的資金流向。三是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錢云冰與自然人張某、田某存在大額資金往來。保薦代表人稱已取得相關股權轉讓協議和借款協議等資料,但在保薦工作底稿中并未見對應核查底稿。同時,錢云冰存在通過微信大額轉出資金的情況,保薦代表人雖已獲取錢云冰微信轉賬記錄,但該微信轉賬記錄不完整。四是保薦代表人執行資金流水的核查程序中存在遺漏函證銀行賬戶、未對發函收件地址及回函發件地址執行充分核查程序等問題。保薦代表人未嚴格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 5 號》相關要求核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的資金流水,未對上述異常情形采取進一步的核查措施,實際執行的核查工作與披露的核查工作不符。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保薦代表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保薦代表人孔輝煥、郭蒙蒙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對于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誠信檔案。

  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27 日

  關于對簽字注冊會計師陳璐瑛、濮琪緯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陳璐瑛,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

  濮琪緯,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

  2023 年 6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陳璐瑛、濮琪緯為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經查明,陳璐瑛、濮琪緯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對發行人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相關事項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將生產相關的生產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門部分員工的薪酬計入研發費用,導致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核算不準確。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稱其“不存在將正常生產成本支出與研發支出混同的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發行人對多路閥產品的實際單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單(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釋說明的客觀證據不足。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對上述研發投入、生產成本核算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二、未對發行人收入確認等事項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內部控制的規范性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取得與商品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客戶供應鏈門戶系統確認信息、簽字或蓋章的驗收單據等資料時確認收入”。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部分客戶收入確認時間與驗收單日期不一致;同時對部分客戶采用“T+N”方式進行收入確認,根據發貨時點和運輸時間以及客戶通常的驗收時間預估客戶完成驗收的時點,并據此確認收入,招股說明書中相關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外,在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方面,發行人還存在部分收入細節測試樣本中未見內部訂單、簽字、蓋章以及日期等不規范情形。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對上述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對收入確認內部控制不規范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三、未對發行人現金分紅、資金流水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報告期內,發行人共進行三次現金分紅。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紅款后,隨后即轉賬給親友。二是發行人控股股東東昌工業(臨海)有限公司以及發行人兩名法人股東收到的分紅款通過自然人朱某賬戶歸集后,轉給自然人鄭某。三是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錢云冰與自然人張某、田某存在大額資金往來。同時,錢云冰存在通過微信大額轉出資金的情況。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嚴格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相關要求核查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的資金流水,未對上述異常情形予以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

  陳璐瑛、濮琪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審核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陳璐瑛、濮琪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陳璐瑛、濮琪緯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 年12 月27 日

  關于對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臨海市金嶺路 199 號;

  錢云冰,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

  丁穎,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

  唐秀智,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宋文秀,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一、違規事實

  2023 年 6 月 20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明,發行人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發行人對是否存在生產成本支出與研發支出混同等事項相關審核問詢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一是發行人將生產相關的生產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門部分員工的薪酬計入研發費用,導致報告期內研發費用核算不準確。發行人在問詢回復中稱其“不存在將正常生產成本支出與研發支出混同的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二是發行人對多路閥產品的實際單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單(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釋說明的客觀證據不足。

  (二)發行人收入確認等事項相關審核問詢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存在不規范情形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取得與商品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客戶供應鏈門戶系統確認信息、簽字或蓋章的驗收單據等資料時確認收入”。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部分客戶收入確認時間與驗收單日期不一致;同時對部分客戶采用“T+N”方式進行收入確認,根據發貨時點和運輸時間以及客戶通常的驗收時間預估客戶完成驗收的時點,并據此確認收入,招股說明書中相關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外,在收入確認相關內部控制方面,發行人還存在部分收入細節測試樣本中未見內部訂單、簽字、蓋章以及日期等不規范情形。

  二、責任認定和處分決定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錢云冰、實際控制人兼董事丁穎、總經理唐秀智、財務總監宋文秀未能誠實守信,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審核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

  一、對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浙江海宏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錢云冰、實際控制人兼董事丁穎、總經理唐秀智、財務總監宋文秀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誠信檔案。

  當事人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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