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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紅塔證券前董事長,一審獲刑五年半!

判了!紅塔證券前董事長,一審獲刑五年半!

性玉飛 2025-01-18 滾動科技 5 次瀏覽 0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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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券商前董事長因受賄罪身陷囹圄。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新披露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紅塔證券前董事長李某波為被告人。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某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67.7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提及的犯罪事實均是李某波的個人問題,與公司無關。

從判決書可看到,李某波是由玉溪市監委以協助調查為由電話通知后到案,他在被留置后如實供述監委已經掌握的一起受賄事實,不僅如此,他還供述監委不掌握的其余指控受賄事實。

在法院看來,李某波具有自首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154萬元,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113.71萬元繼續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李某波在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塔集團”)工作近三十年,后到紅塔證券的控股股東云南合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和集團”)擔任董事長,同時在2016年出任紅塔證券董事長并推動公司在2019年成功上市。

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公司謀取利益、安排工作

據1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審刑事判決書,紅塔證券的一名前董事長因受賄罪身陷囹圄。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1年以來,李某波利用擔任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云南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紅塔證券董事長,云南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自己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陳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7.7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共指控7項事實,根據記者梳理發現,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為他人公司謀取利益,二是為他人分配工作。

比如,2011年至2019年期間,李某波利用職務便利,讓陳某向王某良實際控制的3家公司累計借款2330萬元。陳某本應支付利息78.63萬元,實際只付了10.92萬元,未支付利息67.71萬元。李某波通過上述行為以未全額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收受王某良送給的67.71萬元,為王某良的公司謀取利益。

證據顯示,上述陳某正是李某波的妻子,雙方2016年離婚后仍然住在一起,財產共用。李某波在紅塔集團(合和集團的控股股東)、合和集團工作期間,王某良的公司長期承做了紅塔集團、合和集團審計和招標代理業務。在紅塔集團部分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審計項目過程中,李某波利用職權向時任云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紅塔集團經濟運行部審計科科長推薦過王某良的公司并打過招呼。

此外,李某波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上海某公司陳某宇送給的15萬元;非法收受北京東方某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妮送給的5萬元,并為上述兩名人士的公司謀取利益。

在安排工作方面,李某波利用職務便利為3名人士的家屬分配工作崗位,其占為己有的金額合計約有100萬元。記者注意到,有2名人員被李某波安排入職紅塔證券。

在2019年,陳某先后向時任紅塔紅土基金總經理劉某借款共計80萬元,并將借款情況告知李某波。2020年李某波利用職務便利,將劉某調整至紅正均方投資有限公司(紅塔證券全資子公司)任董事、總經理,并將上述借款據為己有。

李某波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他也提出,自己雖為他人的工作問題提供了幫助,但相關的人員也是通過相應的招聘考試程序正常錄用,之后的工作表現也能適應崗位需求。

關于時任紅塔紅土基金總經理劉某的職務調整,李某波也表示,是基于當時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是自己在正常履職的過程中剛好幫到了劉某,且職務調整后公司所在地變動、公司規模變小、收入減少,給劉某工作和生活也帶來了諸多不便,其行為不屬于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范疇。

留置后有自首情節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從判決結果來看,一審法院基本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67.7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波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談及李某波在本案中是否構成“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情形,是否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問題,一審法院對此表示,李某波雖提供了幫助行為,但三人的家屬均按照相關工作崗位的招考(招聘)后錄用入職,且并未涉及職務的提拔、調整,不應認定“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情形。

法院也同時表示,雖然李某波在工作履職的過程中為時任紅塔紅土基金總經理劉某工作崗位的調整提供幫助,但在案證據顯示劉某工作崗位調整存在紅塔某某公司自身發展及現實工作需要等因素,并非李某波刻意為之,劉某崗位調整后其職務及薪酬也并未提高,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及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宜認定李某波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對其升檔量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表示,李某波在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以協助調查為由電話通知到案,被留置后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即第一起受賄事實和未掌握的其余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李某波真誠悔罪、積極退贓154萬元,予以從輕處罰。李某波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李某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李某波退繳的違法所得15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113.71萬元繼續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曾推動紅塔證券上市

從李某波的從業經歷來看,他是一名紅塔集團的老人,工作接近30年。他之所以備受市場矚目,主要在于他曾主導并推動紅塔證券成功實現上市。

履歷顯示,李某波1965年生人,經濟學學士,早在1986年就在紅塔集團工作,從科員做起,一步步晉升,歷任副科長、科長、副總經濟師、總經濟師、副總裁,他從2015年才離開紅塔集團,來到合和集團。

李某波在2015年至2020年期間,歷任合和集團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同時,他在2016年至2021年期間擔任紅塔證券的董事長。

在其任職期間,2019年7月紅塔證券正式登陸滬市主板。紅塔證券IPO之路并非一帆風順,早在2008年公司首次透露上市計劃,但當年A股IPO暫停,紅塔證券上市計劃一度擱淺。后來2017年紅塔證券重啟IPO,不過2018年該券商IPO因中介機構被調查而不得不“中止審查”,隨后排隊一年多,直至2019年才成功過會并拿下批文。

在2021年李某波辭去紅塔證券董事長職務時,紅塔證券表示,其在在煙草多元化經營和紅塔證券發展及上市工作中作出了卓越的貢獻,公司董事會對其為公司發展付出的巨大努力和作出的卓越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在李某波離任后的次月,合和集團黨委委員李石山出任紅塔證券董事長。不過李石山一年半后辭任(2022年7月),他當前仍在合和集團領導班子。2022年8月,云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景峰接任紅塔證券董事長,他擁有超過30年的銀行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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