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金融一線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公示顯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8項違法行為,被中國人民銀行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9.068937萬元,罰款1705.5萬元。罰單涉及違法行為類型如下:1.違反賬戶管理規定;2.違反清算管理規定;3.違反反假貨幣業務管理規定;4.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5.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6.妨礙監管工作;7.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8.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趙某斌(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授信評審部副總經理)、許某彬(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風險總監)、溫某海(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洪城支行行長)、王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國貿支行客戶經理)、羅某順(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客戶服務部副總經理)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負有責任,分別被罰款10萬元、10萬元、0.4萬元、0.8萬元、7.1萬元。
田某偉(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零售質量控制部總經理)、曾某偉[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源里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楊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新源里支行客戶經理)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妨礙監管工作負有責任,均被罰款7.1萬元。
楊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總經理)、賈某剛(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劉某(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銀行部副總經理)、屠某俊(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事業部總經理助理)、譚某慧(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副總裁)、任某龍(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銀行部總經理)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均被罰款3.5萬元。
段某芳(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李某德(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均被罰款2.5萬元。
王某峰(時任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副總經理)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負有責任,被罰款1萬元。